最高院指導案例110號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庭審學習總結
最高法指導案例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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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61號
關鍵詞:民事/海難救助合同/雇傭救助/救助報酬
裁判要點:
1.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救助合同“無效果無報酬”,但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可以另行約定。若當事人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為計算報酬的標準時,則該合同系雇傭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的救助合同。
2. 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對雇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0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79條
最高院裁判理由: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投資公司與南海救助局經(jīng)過充分磋商,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投資公司均應支付報酬,且“加百利”輪脫淺作業(yè)過程中如發(fā)生任何意外,南海救助局無需負責。依據(jù)該約定,南海救助局救助報酬的獲得與否和救助是否有實際效果并無直接聯(lián)系,而救助報酬的計算,是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以及人工投入等事先約定的固定費率和費用作為依據(jù),與獲救財產(chǎn)的價值并無關聯(lián)。因此,本案所涉救助合同不屬于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所規(guī)定的“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而屬雇傭救助合同。
關于雇傭救助合同下的報酬支付條件及標準,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并未作具體規(guī)定。一、二審法院依據(jù)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的相關因素對當事人在雇傭救助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費率予以調(diào)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予以規(guī)范和確定。南海救助局以其與投資公司訂立的合同為依據(jù),要求投資公司全額支付約定的救助報酬并無不當。
本案爭議焦點:既涉及到事實,也涉及到法律適用
1、關于事實方面包括兩個爭議焦點
-南海救助局再審階段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是否為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jù),是否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南海救助局和投資公司對涉案救助費率是如何約定的?前后包括幾次約定,南海救助局訴請的救助報酬數(shù)額應當如何確定?
2、關于法律適用方面具體包括兩個爭議焦點
-如何理解救助公約和海商法約定的救助合同?
-本案所涉及救助合同是什么性質的合同,應當具體適用什么法律?
南海救助局
投資公司、上海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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