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并加強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市科委研究制定《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敲黑板!
小科幫你拎重點 ↓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guī)〔2019〕5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自2019年發(fā)布以來,在落實科技領域“放管服”要求,規(guī)范我委計劃項目管理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鑒于《試行辦法》將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有必要在總結實施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國家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新要求,形成正式《辦法》。
1. 關于“第一章 總則”
明確了《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與《試行辦法》相比,簡化了對文件依據的表述。
2. 關于“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
明確了市科委、項目管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與《試行辦法》相比,一是進一步明確市科委、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二是明確提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目標和主要內容。
3. 關于“第三章 項目申報”
明確了項目形成方式、項目申報指南以及申報主體的要求。與《試行辦法》相比,一是在項目形成方面,明確市科委積極創(chuàng)新項目形成機制,優(yōu)化資源配置方式;二是在指南編制方面,明確指南編制依據、征集意見范圍、指南內容等。
4. 關于“第四章 評審立項”
對項目評審方式、評審專家、立項依據、立項公示、合同簽訂、申訴處理做出相應規(guī)定。與《試行辦法》相比,在非常規(guī)評審立項機制中增加應急項目;根據實際項目管理流程,將申報單位不能按期簽訂項目合同的情況,由撤銷改為不予立項。
5. 關于“第五章 實施管理”
明確了項目實施、項目變更、項目撤銷、項目終止以及經費返還的具體要求。與《試行辦法》相比,規(guī)范表述,并對部分條款內容進行歸并。
6. 關于“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對項目驗收方式、驗收材料、驗收結論、結余資金處理、成果應用和知識產權處理等做出相應規(guī)定。與《試行辦法》相比,一是進一步明確項目終止和驗收未通過的具體情形;二是將結余資金處理單獨作為一條,明確項目驗收未通過或結題的,停止撥付項目尾款。
7. 關于“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評估”
明確監(jiān)督評估機制、監(jiān)督內容以及違規(guī)處理等要求。與《試行辦法》相比,增加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和違規(guī)行為處理。
8. 關于“第八章 附則”
明確了保密規(guī)定、信息公開以及辦法的有效期。與《試行辦法》相比,增加信息公開的條款。
《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全文
(向上滑動可閱覽)
滬科規(guī)〔2021〕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利用市級財政資金資助并組織實施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清晰、程序規(guī)范、監(jiān)督有力、績效導向的原則,以激發(fā)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為核心,以構建科學、規(guī)范、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為目標,持續(xù)優(yōu)化配置科技資源。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四條 市科委是科技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制度規(guī)范;
(二)根據國家和本市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劃,提出科技計劃總體布局;
(三)編制科技計劃項目年度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的重點領域和方向;
(四)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開展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開展科技計劃績效評估;
(五)負責項目立項、重大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協(xié)調解決執(zhí)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確定承接具體管理工作的項目管理機構,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七)實施科技報告制度,推動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八)對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并開展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管理機構受市科委委托,參與或開展項目管理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二)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立項、驗收與成果管理等具體工作;
(三)開展項目任務實施和經費使用的具體過程管理和服務工作,參與協(xié)調推進項目實施中的重要事項,客觀及時地向市科委反映具體管理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四)開展項目驗收后的后續(xù)管理工作;
(五)市科委委托的其它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倫理準則,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jiān)管;
(二)嚴格執(zhí)行本市科技計劃各項管理規(guī)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項目合同組織實施項目,落實項目實施配套條件,履行合同各項條款,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
(四)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xiàn)的重大事項,提交驗收材料等;
(五)按程序報批或備案需調整的事項;
(六)接受市科委等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jiān)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七)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須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七條 市科委推進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數字化轉型,建設全流程信息化的管理系統(tǒng),提升管理服務的智能化水平與便捷度,為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減負松綁。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科技計劃項目一般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擇優(yōu)遴選項目承擔單位。對戰(zhàn)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yōu)勢單位集中,或應對緊急科技需求的項目,在明確申報單位資質、與項目相關的研究基礎、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以及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擇優(yōu)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市科委根據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律和實際需要,積極創(chuàng)新項目形成機制,優(yōu)化資源配置方式。
第九條 市科委圍繞國際科技前沿和國家戰(zhàn)略需要,根據國家和本市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劃的發(fā)展目標和任務部署,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應當邀請相關部門、產業(yè)界、科技社團、社會公眾等共同參與,廣泛吸納各方意見,提高指南的科學性。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方式、評審方式等內容。
項目申報指南通過市科委官方網站等渠道公開發(fā)布。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注冊在本市的獨立法人單位。申報項目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chuàng)新性研究的能力,確保足夠時間投入項目研究。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符合申報指南要求以及科研誠信管理要求。對項目負責人實行限項管理,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本市科技計劃在研項目一般不超過2項。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科技合作需要,可在項目下設置課題,作為項目的組成部分,完成相對獨立的研究開發(fā)任務。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一條 市科委運用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xiàn)場考察等方法,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申報材料組織評審。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項目,應當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開展會議評審的,實行全過程錄音錄像。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所需專家應當按照本市科技專家?guī)旃芾淼南嚓P規(guī)定選取和使用,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市科委建立對重大原創(chuàng)性、顛覆性、交叉學科創(chuàng)新、應急等項目的非常規(guī)評審立項機制。
第十四條 市科委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公示擬立項項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依據公示結果,對外發(fā)布立項通知。
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十五條 擬立項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要求,及時填報項目任務書,并與市科委簽訂項目合同。項目任務書作為合同組成部分,需明確考核目標、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不能按期簽訂項目合同的,不予立項。
第十六條 市科委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項目申報單位對市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項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科委提出申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訴申請不予受理:
(一)非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訴申請的;
(二)提交申訴申請的時間超過規(guī)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訴申請內容或者手續(xù)不全的;
(四)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和分工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
對執(zhí)行期較長、資助金額較大或節(jié)點目標清晰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交進展情況報告。對項目取得的重大進展,以及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或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科委。
市科委應當為項目實施提供協(xié)調與服務,必要時可引入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項目合作單位、項目參與人員等,并通過信息系統(tǒng)向市科委備案。
涉及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等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申請,報市科委審核同意。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延期。延期申請最遲在項目執(zhí)行期結束前3個月提出,并報市科委審核同意。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涉及經費預算調整的,按照本市科研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可以撤銷立項: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二)國家及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向市科委申請項目終止或由市科委直接終止項目: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xiàn)合同約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fā)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出現(xiàn)嚴重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按規(guī)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四)項目承擔單位未按項目合同約定的計劃進度實施項目,經催告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遲延實施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不接受市科委的項目監(jiān)督檢查,經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zhí)行期結束后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材料的;
(七)市科委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項目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撤銷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返還已撥付的全部項目經費。
終止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市科委核查批準后,完成返還項目經費等后續(xù)相關工作。
撤銷或終止的項目,停止撥付項目尾款。因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主觀過錯導致項目撤銷或終止的,納入科技信用記錄。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合同約定需要驗收的項目,市科委采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法,評價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zhí)行期結束后,圍繞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撰寫項目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并根據要求,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計劃經費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經費決算審計。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zhí)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
(二)項目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
(三)合同約定提交的科技報告;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項目承擔單位認為需要補充的說明材料。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驗收的具體工作,對驗收材料開展評前審查,出具評前審查意見,對存在問題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交整改材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機構對通過評前審查的項目,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現(xiàn)場核查等方式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一般在項目執(zhí)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完成。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所需專家應當按照本市科技專家?guī)旃芾淼南嚓P規(guī)定選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未通過。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未按相關要求報批調整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拒不配合驗收工作的,均按未通過處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結題處理。
項目驗收結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結論為通過且項目承擔單位經費使用規(guī)范、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在項目驗收完成起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結余資金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返還。
驗收結論為未通過或結題的項目,以及按照相關規(guī)定需返還結余資金的項目,結余資金應及時按原渠道返還。驗收結論為未通過或結題的項目,停止撥付項目尾款。
第二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視頻等,應當根據合同要求,標注受本市科技計劃資助。標注的成果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市科委在項目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按照下列原則分配: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國家所有。項目承擔單位擁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知識產權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科委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項目承擔單位可向市科委提交項目的知識產權取得情況和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市科委將項目的后續(xù)情況作為項目持續(xù)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評估
第三十條 市科委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jiān)督評估機制,對科技計劃及其項目管理和實施中指南編制、申報、評審、立項、項目實施、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guī)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jiān)督,并對本市科技計劃的總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加強項目監(jiān)督,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二)專家在項目評審、咨詢、驗收等工作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三)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zhí)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五)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審計、咨詢服務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第三十二條 對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違規(guī)行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有違規(guī)行為的項目管理相關機構,予以約談、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協(xié)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
(二)對有違規(guī)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
(三)對有違規(guī)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
(四)對有違規(guī)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及人員,可視情況將相關問題及線索移交具有處罰或處理權限的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處理。
處理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科技信用記錄。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科委按照責權一致原則和放管服要求,可約定監(jiān)督檢查的節(jié)點和內容,執(zhí)行期3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監(jiān)督檢查應當在不影響項目承擔單位正常科研活動的情況下開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項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過程中有關立項、監(jiān)督、驗收等信息的公開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通知原文
請點擊↙↙「閱讀原文」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lián)網用戶自發(fā)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xiàn)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