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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9〕6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已經七屆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guī)定》(瓊府〔2004〕55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提高投資效益和績效,加強政府投資事中事后監(jiān)管,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及政府性債務資金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yè)農村、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前款規(guī)定領域的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可以采取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于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項目儲備庫的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和協(xié)調監(jiān)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zhí)行、決算以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審計監(jiān)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農村、工業(yè)和信息化、商務、科學技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wèi)生健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等職責。

第二章 項目決策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海南省和市縣總體規(guī)劃、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符合環(huán)境保護、土地及海域使用、節(jié)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產業(yè)政策等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及海南省和市縣總體規(guī)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由項目單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并經征詢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后,由投資主管部門篩選列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進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由項目單位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限的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應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應按規(guī)定委托符合相關行業(yè)規(guī)定的工程咨詢、設計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須達到和符合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的要求,并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項目單位對依法應當附具的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限的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相關領域專項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來源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guī)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批準前,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簡化審批程序: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及各有關專項規(guī)劃中已經明確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以規(guī)劃代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其中,總投資在限額以下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或已頒布有建設標準、設計規(guī)范的,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3個環(huán)節(jié)審批手續(xù),合并為初步設計及概算1個環(huán)節(jié)審批。

  (二)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fā)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總投資額不受限制,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三)黨政機關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yè)單位辦公業(yè)務用房維修改造,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批,并按同級財政部門支出標準執(zhí)行。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對項目總投資具體的限額進行適時調整,并對外發(fā)布。

  第十條 項目審批實行限時辦結制。對于符合條件、審批所需材料齊備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時間不含申請人補充資料導致的延時和咨詢評估機構評審時間。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批時應當附資金來源說明書。需征求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函詢,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函復。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在審批前,審批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選擇符合相關行業(yè)規(guī)定的工程咨詢機構開展咨詢評估評審。所發(fā)生的咨詢評估評審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審批部門預算中安排經費予以保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不得再計列咨詢評估評審費用。

  承擔咨詢評估評審工作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是承擔編制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工程咨詢機構。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向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時,所有報送材料視同承諾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的建設內容和規(guī)模開展后續(xù)設計和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技術方案等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或者用地規(guī)劃選址、用地預審需重新報批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項目建設和控制項目總投資以及安排財政預算、撥付資金、竣工驗收及編制審批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

  項目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及詳實的工程量清單。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預算及限額設計的原則,對項目工程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通過海南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辦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行項目一口受理、網上辦理、限時辦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行信息公開、協(xié)同監(jiān)管,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章 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與本級預算相銜接。

  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yè)、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投資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guī)模、項目總投資及各類建設資金來源,建設年限,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等事項;

  (二)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批準后,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和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已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經投資主管部門征求財政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明確的該項目政府出資總額。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單位法人責任制,由項目單位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實行招投標制、監(jiān)理制、合同制。項目單位應當建立預算、進度、質量三大控制體系,切實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效益。

  不具備自行建設技術和管理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省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可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總投資、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后交付給項目單位。代建單位的確定按照本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項目代建實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單位應當和代建單位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確代建項目的范圍、形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獎罰辦法等法律關系。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代建管理費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再計列建設單位管理費。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確需同時發(fā)生的,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項目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guī)定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履行相應項目審批手續(xù)并落實預算資金或承諾落實資金后按照核準的招標事項,對必須履行招投標程序的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依法進行招投標采購活動。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標價格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單位簽訂固定價格合同,約定在合理工期內按既定的合約價格開展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供應。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在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

  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履行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xù)。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任意壓縮或隨意延長合理工期。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不得超過經審批的投資概算。

  項目建設期間,確因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項目建設期間,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并按原渠道安排增加的投資概算資金。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或不符合上述調整概算情形的,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一律不予受理調整。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請行業(yè)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

  項目單位必須加強內部控制和監(jiān)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專項或聯合竣工驗收。

  項目單位必須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作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開展內部審計和編制竣工財務決算??⒐へ攧諞Q算經項目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準。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后向歸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

  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向項目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招投標采購信息及相關憑證、簽證等文件、資料檔案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業(yè)主管部門通過在線平臺實現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采取在線監(jiān)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其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

  (二)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的;

  (四)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項目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的;

  (八)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蛲V鬼椖拷ㄔO,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或者政府投資資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guī)模、改變建設地點或者建設內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

  (七)未按規(guī)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因不按規(guī)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結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yè)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撥付工程款用于墊付工資。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等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記錄政府投資項目產生的各類信用信息,并及時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等單位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質量不合格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單位追償,并對企業(yè)和個人的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其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處理,在規(guī)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qū)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行為,提高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控制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項目單位將本部門或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策劃、建設等管理行為,委托給專業(yè)建設管理機構代理項目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具體負責項目策劃、建設的管理模式。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采取直接投資或項目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不具備自行建設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員、技術水平的,可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相適應的工程管理人員、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資金和防范風險的實力,且履約評價和社會信用良好的專業(yè)建設管理機構。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對代建單位資格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代建單位由項目單位依據有關規(guī)定,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fā)布招標信息,依法進行招標活動,擇優(yōu)確定代建單位。

  代建單位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當按照要求列明本單位在資格、能力、業(yè)績、信譽等方面的情況,以及承諾擬任現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備選人員的情況。

  第六條 項目代建單位確定后,由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根據代建的內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合同必須明確代建項目的范圍、形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獎罰辦法等法律關系。

  代建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評估單位,不得同時在自己代建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供應材料設備,或與以上單位有隸屬關系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第七條 代建項目可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項目單位委托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

  第八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其項目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

  項目單位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項目前期研究階段提出項目建設的規(guī)模、功能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辦理報批手續(xù);

  (二)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代建單位,與項目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審核并匯總上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調整計劃;

  (四)負責組織或委托代建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fā)布招標信息,依法進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監(jiān)督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招標采購工作;

  (五)監(jiān)督代建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zhí)岢鰧彶橐庖?

  (六)監(jiān)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進度,負責組織或委托代建單位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結算,以及竣工驗收、辦理決算,組織項目移交手續(xù);

  (七)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和落實;

  (八)負責做好項目核銷、資產入賬、權證辦理和資料歸檔等工作;

  (九)項目單位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程序,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批準的內容實施。

  代建單位依照合同約定對代建項目的工期、投資控制、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內容負責,履行以下相應職責:

  (一)根據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協(xié)助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xù);

  (二)協(xié)調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優(yōu)化工作,及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手續(xù);

  (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協(xié)調組織施工圖設計和優(yōu)化工作,實行限額設計,以及項目預算編制和制定工程量清單,核實施工設計內容和規(guī)模及預算是否超過批準建設的內容和規(guī)模及概算。按合同規(guī)定的工期協(xié)助開展施工,并協(xié)助做好相關安全文明生產工作,以及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審批調整手續(xù);

  (四)受項目單位委托,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fā)布招標信息,依法進行招標活動,組織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并以書面形式將招標投標和中標合同等情況報項目單位備案;

  (五)根據工程進度提出項目用款撥付申請;

  (六)定期向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和投資控制情況;

  (七)受項目單位委托,根據有關合同辦理相關款項的支付工作,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結算,以及竣工驗收、辦理決算,組織項目移交手續(xù);

  (八)受項目單位委托,做好項目核銷、資產入賬、權證辦理和資料歸檔等工作;

  (九)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代建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以圍標、串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

  (二)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三)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

  (四)不得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質量和標準,損害項目單位的利益;

  (五)不得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計列項目概算總投資之中。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再計列建設單位管理費。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確需同時發(fā)生的,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可根據代建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和信用等情況,要求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簽訂合同時,代建單位必須向項目單位提交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或出具同額度的銀行履約保函。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確需調整建設內容或投資額的,應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項目單位會同代建單位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代建單位應當在滿足移交接管相關條件后及時提請項目單位組織移交程序。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由項目單位實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的規(guī)范性、建設工程質量和進度、概算執(zhí)行、安全文明生產、社會穩(wěn)定風險防范等,記錄有關信用信息,并及時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六條 代建項目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施工等相關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負有責任的施工等相關單位承擔。

  由于代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驗收合格,經項目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有結余資金且滿足財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按規(guī)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支付代建單位獎勵資金。

  代建單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等原因,造成項目的損失,經項目單位審核確認后,由項目單位向代建單位進行追償。

  禁止嚴重失信的代建單位承接本省區(qū)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直至完成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代建單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串通舞弊、索賄受賄、違法轉包分包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相應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市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qū)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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