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標準(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非煤礦山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核定非煤礦山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二)符合行業(yè)準入條件,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須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產系統(tǒng)及安全設施運轉正常。
第三條 核定非煤礦山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地下礦山采取330d,露天礦山采取300 d。
第四條 核定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系統(tǒng)(環(huán)節(jié))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非煤礦山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開采回采率、礦產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非煤地下礦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統(tǒng)、副井提升系統(tǒng)、排水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井下運輸系統(tǒng)、采掘工作面和通風系統(tǒng)的能力,充填采礦方法充填能力。除塵和通訊系統(tǒng)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礦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裝、運輸、排土等環(huán)節(jié)的能力。除塵、防排水、供電、地面生產系統(tǒng)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第五條 核定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為:
(一)30萬t/a以下、最低開采規(guī)模以上非煤礦山以1萬噸為檔次(即1、2萬t/a……),稀貴金屬非煤礦山以0.5萬噸為檔次;
(二)30萬t/a至100萬t/a非煤礦山以5萬噸為檔次(即30、35萬t/a……);
(三)100萬t/a以上非煤礦山以10萬噸為檔次(即100、110萬t/a……);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核定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所用參數,必須采集已公布或上報的生產技術指標、現場實測和合法檢測機構的測試數據,經統(tǒng)計、分析、整理、修正,并進行現場驗證而確定。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七條 非煤礦山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準:
(一)有依法認定的資源儲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實或檢測的資源儲量數據;
(三)開采回采率滿足設計要求;
(四)安全礦柱的留設符合設計要求;
(五)三級礦量符合要求;
(六)按規(guī)定批準的資源儲量的增減情況(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入、轉出等);
(七)有無越層越界開采行為。
第八條 提高非煤礦山核定生產能力必須有資源保障,核定生產能力后的服務年限應不低于非煤礦山設計規(guī)范對各類型礦山服務年限的規(guī)定。達不到上述規(guī)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產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統(tǒng)生產能力核定
第九條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統(tǒng)能力必備條件:
(一)提升系統(tǒng)設備、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要求,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提升系統(tǒng)保護裝置完善、運轉正常;
(三)提升系統(tǒng)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并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要求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十條 主井提升系統(tǒng)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從主井裝礦水平到達卸礦水平的提升系統(tǒng)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計、每日提升時間(h/d)按不同井筒類型確定;
(三)豎井提升時,箕斗井作主提升的,提一種礦石時,取19.5小時,提兩種礦石時,取18小時;罐籠井作主提升的,取18小時,兼作主副提升的,取16.5小時;
(四)斜井提升時,主提升取19.5小時,輔助提升及主副兼作提升取16.5小時,箕斗與機車或汽車聯合運輸時,提升純作業(yè)時間不超過18小時;
(五)多條主井同時提升礦石時,按照各單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系統(tǒng)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主井采用豎井箕斗、豎井罐籠、斜井箕斗、斜井串車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均按下式計算: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萬t/a;
tr—年工作日,330d;
ts—日提升時間,按第十條規(guī)定選??;
Q—每次有效提升礦石量,t;
C—提升不均勻系數,豎井提升時,箕斗取1.15,罐籠取1.2;斜井提升時,當開拓系統(tǒng)只設一套提升裝置時,取1.25,當設兩套提升裝置時,其中礦車組提升取1.2,箕斗提升取1.15;
k—提升設備能力富余系數,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環(huán)時間,s。
第十二條 副井提升系統(tǒng)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副井提升系統(tǒng)能力是指最低中段生產時,副井提升廢石、人員、材料的綜合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yè)、班最大提升時間5.5小時計算;
(三)多條副井同時提升廢石、材料時,按照各單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三條 副井提升系統(tǒng)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萬t/a;
R—廢石率(廢石與礦石產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廢石重量,t;
TG—提廢石一次循環(huán)時間,s;
M—噸礦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huán)時間,s;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藥、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huán)時間,s;
TR—每班人員上下井總時間,s。
計算人員上下井所需時間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工人每班下井時間,取實測最大值。
2、升降其他人員時間為升降工人時間的20%,不得少于5次。
第十四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tǒng)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從承擔礦井主副提升任務的混合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tǒng)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yè),有保護隔離措施時,班最大提升時間按第十條豎井提升規(guī)定選取,若無保護隔離措施時,則箕斗或罐籠的提升時間均按單一豎井提升時減少1.5小時考慮。
第十五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tǒng)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萬t/a;
Ch—班最大提升小時數,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選取;
R—廢石率(廢石與礦石產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廢石重量,t;
TM—提礦一次循環(huán)時間,s;
PM—每次提礦重量,t;
TG—提廢石一次循環(huán)時間,s;
M—噸礦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huán)時間,s;
D—下降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降炸藥、設備、長材等);
TQ—下降其他材料每次循環(huán)時間,s;
TR—每班上下人總時間,s,有關規(guī)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C—提礦石和廢石不均勻系數,均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統(tǒng)能力核定
第十六條 核定井下排水系統(tǒng)能力必備條件:
(一)排水系統(tǒng)完善,設備、設施完好,運轉正常;
(二)有依法批準的地質報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有經技術論證預測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維護制度健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演習報告(防洪演習)記錄,確保排水系統(tǒng)和供配電系統(tǒng)等安全可靠。
第十七條 排水系統(tǒng)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礦井有多級排水系統(tǒng)的,應對各級排水系統(tǒng)能力分別核定,然后根據礦井排水系統(tǒng)構成和各級涌水情況,綜合分析確定礦井排水能力;
(二)根據依法批準的礦山地質報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產期間涌水量實測數據,取最大值作為礦井排水系統(tǒng)能力的計算依據;
(三)核定礦井排水系統(tǒng)能力時,工作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敷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一用一備;
(四)礦井水倉容量必須滿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tǒng)組成,主水倉容量必須符合以下計算要求:
1、單個水倉的有效容積(V1):
V1≥(2~4)Qs(m3)
2、水倉的總容積(V):
V≥(6~8)Qs(m3)
式中:Qs—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h。
(五)礦井排水系統(tǒng)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礦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2、礦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式中:An—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萬t/a;
Bn—工作水泵小時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礦正常涌水量,m3/t;
Am—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萬t/a;
Bm—工作水泵加備用水泵的小時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礦最大涌水量,m3/t。
第五章 供電系統(tǒng)能力核定
第十八條 核定供電系統(tǒng)能力必備條件:
(一)供電系統(tǒng)合理,設備、設施及保護裝置完善,技術性能符合規(guī)定要求,運行正常;
(二)供電系統(tǒng)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管理維護制度健全;
(三)非煤地下礦山必須有專用的兩回路電源線路;
(四)非煤地下礦山采用專用的單回路電源供電時,必須有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礦井設備可靠運轉的備用電源。
第十九條 供電系統(tǒng)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正常情況下,兩回路電源線應采用分列運行的方式,當采用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能力核定計算為工作線路和工作變壓器的折算能力,備用線路、備用變壓器、備用發(fā)電機組不計入供電容量;
(二)電源線路的供電能力,需符合允許載流量的要求,并應滿足線路壓降不超過5%的規(guī)定;
(三)電源線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電源線路的折算能力,萬t/a;
P—線路合理、允許的供電容量,kW,按線路允許的載流量計算,但線路電壓降不得超過5%;
w—礦井噸礦綜合電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實際噸礦綜合電耗。
(四)主變壓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變壓器的折算能力,萬t/a;
S—工作變壓器容量,kVA;
ψ—為全礦井的功率因數,取0.9;
w—礦井噸礦綜合電耗,kWh/t,同電源線路能力核定計算式采用數。
(五)井筒電纜可不折算礦井生產能力,但需保證當任何一回路發(fā)生故障或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仍能擔負井下全部負荷用電,安全載流量及電壓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運輸系統(tǒng)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條 核定井下運輸系統(tǒng)能力必備條件:
(一)井下運輸系統(tǒng)完善,保護裝置齊全,運轉正常;
(二)各種行車、調度信號設施齊全,安全標志齊全、醒目,車場、巷道內照明符合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井下運輸系統(tǒng)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井下運輸系統(tǒng)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上(下)山、斜井、運輸巷的運輸能力;
(二)核定井下運輸系統(tǒng)能力時,若實測數據大于設備額定能力,以設備額定能力為準;若實測數據小于設備額定能力,以實測數據為準;
(三)井下運輸系統(tǒng)中最小的環(huán)節(jié)(或設備)能力為井下運輸系統(tǒng)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運輸系統(tǒng)有多個獨立的系統(tǒng)時,其核定能力為各獨立系統(tǒng)最小環(huán)節(jié)能力之和;
(五)當采用電機車運輸時,大巷運輸及井底車場通過能力按下式計算:
式中:N—每列車礦車數,輛/列;
G—每輛車載礦量,t/輛;
R—通過大巷運輸廢石、材料、設備、人員等占原礦運量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15;
T—大巷中相鄰兩列車間隔時間,min/列。按下式計算:
。
式中:L—大巷運輸距離,m;
V—列車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n—運礦列車的列數,列。
井下軌道運輸僅承擔輔助運輸時,不核定其能力。
(六)當采用無軌設備作為井下主要運輸時,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式中:A—運輸能力,萬t/a;
t—每天工作時間,取16h;
G—無軌設備載重量,t/臺;
k1—運輸不均衡系數,取1.2;
n—無軌設備平均日工作臺數,臺;
T—運輸一次循環(huán)時間,min/次。
式中:L—加權平均運輸距離,m;
v—無軌設備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用該公式計算出結果后,須按下式驗算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然后取其小者為礦井運輸能力:
式中:A′—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萬t/a;
G—無軌設備載重量,t/次;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完全形成環(huán)線時為1;
R—運輸廢石占原礦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2;
T′—大巷中相鄰兩車間隔時間,min,取0.5。
(七)所有使用柴油無軌設備運輸的礦井必須按車輛尾氣排放量和巷道中廢氣濃度核算合理的車輛使用數,以確定礦井的最大運輸能力;
(八)盲斜井運輸能力按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有關公式計算。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二條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備條件:
(一)采場按照設計核定數進行布置;
(二)嚴格按定編定員標準組織生產;
(三)采場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
(四)采場生產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等系統(tǒng);
(五)必須保證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續(xù),均衡穩(wěn)定生產,“三級礦量”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核查礦山各采場生產能力、可采儲量以及礦井開拓方式、采礦方法,核查現生產水平是否滿足“三級礦量”要求;
(二)采場工作面能力根據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礦體狀況、不同采礦工藝,按下式計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產能力:
式中:AC—采場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萬t/a;
L—采場工作面平均長度,m;
T—采場工作面平均年推進度,m;
P—平均采場生產能力,t/m2;
N—采場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三)掘進工作面年掘進礦量根據前3年掘進工作面的實際資料,計算掘進礦量占回采礦量的比例和年掘進礦量;
式中:C—掘進礦量占回采礦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進礦量總和,萬噸;
Gc—前3年回采礦量總和,萬噸。
掘進礦量為:
(萬t/a)
(四)根據前3年的采礦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和掘進量計算前3年礦井年平均采掘生產能力:
(萬t/a)
前3年礦井年平均采掘生產能力可作為礦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產能力。
第二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的核定:
由于礦山新建后生產時間不長或者地質構造、礦體賦存條件發(fā)生變化,或技術改造移交時間短、采礦工藝變化、采礦機械化程度變化,或市場銷售制約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產情況不能準確反映目前實際時,可根據采礦工作面循環(huán)作業(yè)圖表、近期礦井生產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況,并參照類似礦山生產情況,分別計算采礦工作面生產能力和掘進量,確定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
第八章 通風系統(tǒng)能力核定
第二十五條 核定通風系統(tǒng)能力必備條件:
(一)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防塵、防滅火及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通風系統(tǒng)合理,通風設施齊全可靠;
(二)必須采用機械通風,運轉風機和風機備品備件(電機、風機葉片)必須具備同等能力,礦井通風機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三)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儀表齊全可靠;
(四)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五)采掘工作面的串聯通風符合規(guī)定;
(六)通風系統(tǒng)應每年測定一次。
第二十六條 通風系統(tǒng)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核查主要通風井巷的過風能力;
(二)核查采礦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及井下獨立用風地點的基本狀況;
(三)核查礦井通風機的運轉狀況;
(四)核查通風系統(tǒng)的通風構筑物完好情況。
第二十七條 礦井需風量核定方法
(一)礦井總風量
根據礦井生產的特點,全礦所需總風量應為各工作面需要的最大風量與需要獨立通風硐室的風量總和,同時還應考慮到礦井漏風、深井礦山的熱害影響、坑下柴油設備作業(yè)、生產不均衡以及風量調節(jié)不及時等因素,給予一定的備用風量。
分項礦井總風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Q—礦井總風量,m3/s;
k—礦井風量備用系數,風量備用系數是考慮到礦井有難以避免的漏風,同時也包含風量調整不及時和生產不均衡等因素而設立的大于1的系數,如果地表沒有崩落區(qū)k=1.25~1.40,地表有崩落區(qū)k=1.35~1.5;
n采—同時工作的回采工作面數量;
Q采—回采工作面所需風量,m3/s;
n備—回采工作面?zhèn)溆脭盗浚?/span>
Q備—備用回采工作面所需風量,m3/s。對于難以密閉的備用工作面,如電耙巷道群和鑿巖天井群,其風量應與作業(yè)工作面相同。
能夠臨時密閉的備用工作面,如采場的通風天井或平巷可用蓋板、風門等臨時關閉者,其風量可取作業(yè)工作面風量的一半,即 Q備=0.5Q采;
n掘—同時工作掘進工作面數量;
Q掘—掘進工作面所需風量,m3/s;
n硐—需通風硐室數量,主要是井下炸藥庫硐室、溜破硐室、機修硐室等;
Q硐—硐室所需風量,m3/s。
n其他—其他需風點數量,包括主溜井裝卸礦點、穿脈裝礦點、錨噴支護工作面以及主風流中的裝礦卸礦點等,其中主風流中的裝卸礦點視其對主風流的污染程度(裝卸礦點的多少、作業(yè)是否同時或連續(xù)以及綜合防塵措施的完備程度等)的不同,考慮全部供給、部分供給或不供給風量。
(二)回采工作面需風量
回采工作面的風量是根據不同的采礦方法,同時作業(yè)人數,按爆破后排煙和鑿巖出礦時排塵分別計算,然后取其較大值作為該回采工作面的風量。在回采過程中爆破工作又根據一次爆破用的炸藥量多少分為淺孔爆破或中深孔爆破等。因此,回采工作面所需風量按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1、淺孔爆破回采工作面所需風量的計算
⑴ 巷道型回采工作面的風量計算
式中:Q—巷道型回采工作面風量,m3/s;
A—一次爆破的炸藥量,kg;
—采場長度的一半,m;
—回采工作面橫斷面面積,m2;
—通風時間,s。
⑵ 硐室型回采工作面的風量計算
式中:Q—硐室型回采工作面風量,m3/s;
A—一次爆破的炸藥量,kg;
V—硐室空間體積,m3;
—通風時間,s;
k—風流紊亂擴散系數,其值可按表選取。它決定于硐室與其進風巷道的形狀及位置關系。當硐室有多個進、排風口時,可取k值為0.8~1.0。
2、按排除粉塵計算風量
按排塵計算風量有兩種方法,一是按作業(yè)地點產塵量計算風量;另一是按排塵風速計算風量。
⑴ 按作業(yè)地點產塵量計算回采工作面需風量
排塵風量是指利用綜合防塵措施,使風流在滿足最低排塵風速(0.15m/s)前提下,稀釋某種設備產塵量達到允許濃度的風量。
回采工作面空氣中的粉塵,主要來源于產塵設備,其產塵量大小取決于設備的產塵強度和同時工作的設備臺數,對于不同的作業(yè)面和作業(yè)類別,可按下表確定排塵風量。
回采工作面排塵風量表
序號 | 工作面 | 設備名稱 | 設備數量 | 風流特征 | 排塵風量(m3/s) |
1 | 巷道型采場 | 輕型鑿巖機 | 1臺 2臺 3臺 | 貫穿風流 | 1.0 2.0 3.0 |
2 | 硐室型采場 | 輕型鑿巖機 | 1臺 2臺 3臺 | 貫穿風流 | 3.0 4.0 5.0 |
3 | 中深孔鑿巖 | 重型鑿巖機 | 1臺 2臺 1臺 2臺 | 貫穿風流 貫穿風流 獨頭通風 獨頭通風 | 2.5~3.5 3.0~4.0 3.0~4.0 4.0~5.0 |
中型鑿巖機 | 1臺 2臺 | 貫穿風流 貫穿風流 | 1.5 2.0 | ||
4 | 裝運機出礦 | 風動、電動裝礦機和裝運機 | 1臺 1臺 | 貫穿風流 獨頭通風 | 2.5~3.5 3.5~4.0 |
5 | 電耙出礦 | 大型電耙 中型電耙 | 1臺 1臺 | 貫穿風流 貫穿風流 | 2.5 1.0 |
6 | 二次破碎 | 1.5~2.0 | |||
7 | 放礦作業(yè) | 1.5~2.0 | |||
8 | 噴錨支護 | 貫穿風流 獨頭通風 | 3.0~4.0 4.0~5.0 |
⑵ 按排塵風速計算回采工作面風量計算
式中:Q—采場計算風量值,m3/s;
S—采場內作業(yè)地點的過風斷面,m2;
V—回采工作面要求的排塵風速,m/s。
對于巷道型回采工作面,可取v=0.25~0.5m/s(斷面小且鑿巖機多時取大值,反之取小值,但必須保證一個工作面的風量不能低于1 m3/s),耙礦巷道可取v=0.5 m/s;對于無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的進路通風可取v=0.3~0.4 m/s;其它巷道可取v=0.25 m/s;
根據采掘計劃的作業(yè)安排和布置以及所用的采礦方法分別計算各回采工作面的風量后,匯總便可獲得回采工作面的總回風量。
(三)掘進工作面風量計算
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掘進工作面的分布和數量,只能根據采掘比大致確定,其風量值可根據各種不同開拓采準巷道斷面按下表選取,該表中不同斷面的計算風量已考慮了斷面大使用設備多的因素和局部通風的必備風量。保證巷道平均風速≥0.25m/s。
掘進工作面計算風量表
序號 | 掘進斷面(m2) | 掘進工作面風量(m3/s) |
1 | 小于5.0 | 1.0~1.5 |
2 | 5.0~9.0 | 1.5~2.5 |
3 | 大于9.0 | 2.5~3.5 |
(四)硐室風量計算
井下服務硐室有的要求獨立風流通風,為此需要進行風量的計算,以便確定礦井總風量。
1、 井下炸藥庫一般要求獨立的貫穿風流通風,其風量可取1.5~3.0 m3/s。
2、 電機車維修庫可取1.0~1.5 m3/s。
3、 充電硐室一般要求獨立的貫穿風流通風,其目的是將充電過程中產生的氫氣量沖淡到允許濃度0.5﹪以下。
氫氣產生量q按下式計算:
式中:q—氫氣產生量,m3/h;
0.000627—1安培電流通過一個電池每小時產生的氫氣量,m3;
—充電硐室的氣壓,kPa;
—硐室內空氣溫度,℃;
I1、I2、……In —對應各電池的充電電流,A;
a1、a2、……an —蓄電瓶內的電池數。
充電硐室所需風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Q—充電硐室所需風量,m3/s。
4、壓氣機硐室的風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Q—壓氣機硐室風量,m3/s;
∑N—硐室內所有電動機的功率之總和,kW。
5、水泵或卷揚機硐室所需風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符號意義同上。
6、 破碎硐室按每小時換氣4~6次計算所需風量。
7、 裝卸礦硐室按1~2m3/s所需風量計算。
第九章 充填采礦方法充填能力核定
第二十八條 充填系統(tǒng)能力核定必備條件:
(一)充填站、充填管網及相關設施配套完整;
(二)充填料來源充足、穩(wěn)定;
(三)充填料輸送濃度、流量及配比檢測、調控能力符合設計要求。
第二十九條 充填系統(tǒng)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充填系統(tǒng)能力是指在滿足采礦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從充填料來源、充填料混合攪拌、到最后輸送至采礦作業(yè)點的系統(tǒng)綜合能力;
(二)充填系統(tǒng)充填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yè)、班最大作業(yè)時間5.5小時計算;
(三)充填系統(tǒng)能力核定主要包括:充填料來源、砂倉容量、水泥倉容量、攪拌站能力、充填料輸送管徑、充填倍線;
(四)多套充填系統(tǒng)同時進行充填時,總的充填能力取各套充填系統(tǒng)能力之和。
第三十條 充填系統(tǒng)能力核定標準:
(一)核定充填料來源穩(wěn)定性和充足性;
(二)核定砂倉、水泥倉容量;
(三)核定攪拌站攪拌能力;
(四)核定充填料輸送管徑;
(五)核定充填系統(tǒng)充填倍線;
按以上各項分別核定后,以是否滿足礦山采礦工藝實際需求為準。
第十章 露天礦山生產能力核定
第三十一條 核定露天礦山生產能力必備條件:
(一)各生產環(huán)節(jié)運轉正常;
(二)采剝關系正常,兩級礦量及工作面(線)長度符合要求:
(三)采場、排土場邊坡保持穩(wěn)定;
(四)安全保護及監(jiān)測系統(tǒng)完善,運行正常;
(五)灑水除塵設備完好,采場內粉塵含量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
(六)露天礦山排水系統(tǒng)完善,運行正常。
第三十二條 露天礦山生產能力應首先核定采剝能力,根據采剝能力計算礦石生產能力。
有多種生產工藝的分工藝核定生產能力,然后匯總露天礦山生產能力。
第三十三條 核定采剝能力取環(huán)節(jié)能力的最小值,即:
式中:Pt-采剝能力,萬m3/a
Pd-穿爆環(huán)節(jié)能力,萬m3/a
Vu-不需要爆破的軟弱礦(巖)年計劃挖掘量,萬m3/a
Pl-采裝環(huán)節(jié)能力,萬m3/a
Ph-運輸環(huán)節(jié)能力,萬m3/a
第三十四條 露天礦山的環(huán)節(jié)能力計算主要以環(huán)節(jié)中各設備(系統(tǒng))的年正常作業(yè)小時和小時效率來計算。年正常作業(yè)小時和小時效率一般取上年度設備(系統(tǒng))的年實際作業(yè)小時和實際小時效率統(tǒng)計值。如核定當年的設備(系統(tǒng))計劃作業(yè)時間與上年度實際統(tǒng)計值有較大差異時,應說明原因。
對于更新、新增設備,采用設計參數進行計算。
計算環(huán)節(jié)能力時,除了自有設備外,還應包括外包隊伍的設備和能力。
第三十五條 穿孔爆破環(huán)節(jié)能力按下式計算:
式中:i=1,…,n;
n-設備臺數,臺;
Pda-單臺穿孔設備年能力,萬m3/a。按下式計算:
式中:Hy-年正常作業(yè)小時數,h;
Mh-小時效率,m/h;
Cb-延米爆破量,m3/m;
Rd-鉆孔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1、核查礦山各采場生產能力、可采儲量以及礦山開拓方式、采礦方法,核查現生產水平是否滿足“兩級礦量”要求;
2、采場工作面能力根據前一年回采工作面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礦體狀況、不同采礦工藝,按下式計算回采工作面前一年的平均生產能力:
AC=10-4L·T·P·N
式中:AC—采場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萬t/a;
L—采場工作面平均長度,m;
T—采場工作面平均年推進進度,m;
P—平均采場生產能力,t/m2;
N—采場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二)特殊情況下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的核定:
由于礦山投產時間不長或者地質構造、礦體賦存條件發(fā)生變化,或采礦工藝變化、采掘機械化程度變化,或受市場制約等因素,前兩年采掘工作面生產情況不能準確反映目前實際時,可根據采礦工作面循環(huán)作業(yè)圖表、近期礦山生產和今后兩年采掘進度計劃安排等情況,并參照類似礦山,分別計算采礦工作面生產能力和兩級礦量,確定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
第三十七條 采裝環(huán)節(jié)能力按下式計算:
式中:i=1,…,n;
n-設備臺數,臺;
Pla-單臺采裝設備年能力,萬m3/a。按下式計算:
式中:Vh-正常作業(yè)設備平均小時能力,m3/h;
Hy-年正常作業(yè)小時數,h。
第三十八條 運輸環(huán)節(jié)能力
(一)運輸環(huán)節(jié)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1、礦山運輸生產能力是指從采場裝礦水平到達卸礦水平的運輸系統(tǒng)的能力;
2、礦山生產能力按年工作日300d計、每日運輸時間(h/d)按不同運輸類型確定:
平硐—溜井開拓時,同一種礦石時,取12小時,兩種礦石時,取10小時;
公(鐵)路開拓時,運輸時間取12小時,穿孔和爆破取8小時,聯合開拓運輸時,作業(yè)時間不超過12小時,公路-破碎站-膠帶機聯合開拓時,膠帶運輸時間取9.5小時。
(二)運輸環(huán)節(jié)能力按下式計算:
式中:i=1,…,n;
n-設備臺數,臺;
Pha-單臺(套)運輸設備年能力,萬m3/a。按下式計算:
式中:Vh-正常作業(yè)設備平均小時能力,m3/h;
Hy-年正常作業(yè)小時數,h。
在連續(xù)工藝中,還應核定破碎站的能力,計算方法相同。
(三)采用平硐—溜井開拓系統(tǒng),應校核以下三個環(huán)節(jié)的能力,三個環(huán)節(jié)均應滿足系統(tǒng)生產能力的要求:
1、溜井上口的受礦能力;
2、放礦口的出礦能力;
3、平硐運輸系統(tǒng)的運輸能力;
采用其他開拓運輸方式的(準軌、窄軌、索道)均能滿足各相關系統(tǒng)的能力核定標準要求。
第三十九條 排土環(huán)節(jié)能力按下式計算:
式中:i=1,…,n;
n-設備臺數,臺;
Psa-單臺(套)排土設備年能力,即年可服務的排棄量,不是實際推送量,萬m3/a。按下式計算:
式中:Vh-設備正常作業(yè)平均小時能力,m3/h;
Hy-年正常作業(yè)小時數,h。
第四十條 露天礦山礦石生產能力按下式計算:
式中:Pc-核定的年礦石生產能力,萬t/a;
Pt-采礦能力,萬t/a;
R-設計剝采比。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生產能力核定完成后,核定資質單位應編制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明確各生產系統(tǒng)核定結果,并填寫安徽省非煤礦山生產能力核定人員登記表。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非煤地下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登記表
核定礦山名稱 | ||||||
地 址 | ||||||
安全生產許可證號 | 起止時間 | |||||
采礦許可證號 | 起止時間 | |||||
生產系統(tǒng) | 核定結果 | 核定專業(yè)技術人員(簽字) | ||||
提升系統(tǒng) | ||||||
井下運輸系統(tǒng) | ||||||
通風系統(tǒng) | ||||||
排水系統(tǒng) | ||||||
供電系統(tǒng) | ||||||
采掘工作面 | ||||||
充填系統(tǒng) | ||||||
儲量增減情況 | ||||||
本次核定綜合生產能力: 萬t/a | 剩余服務年限: a | |||||
核定資質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安徽省非煤露天礦山生產能力核定登記表
核定礦山名稱 | ||||||
地 址 | ||||||
安全生產許可證號 | 起止時間 | |||||
采礦許可證號 | 起止時間 | |||||
生產系統(tǒng) | 核定結果 | 核定專業(yè)技術人員(簽字) | ||||
穿爆環(huán)節(jié) | ||||||
采裝環(huán)節(jié) | ||||||
運輸環(huán)節(jié) | ||||||
排土環(huán)節(jié) | ||||||
供電環(huán)節(jié) | ||||||
地面生產系統(tǒng) | ||||||
本次核定綜合生產能力: 萬t/a | 剩余服務年限: a | |||||
核定資質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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