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2月31日訊 據福建日報報道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印發(fā)了《福建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通知強調,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是我省貫徹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省黨務公開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軌道,對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更好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黨的組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黨務公開基本原則,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要認真抓好學習培訓,使廣大黨員干部全面準確掌握《條例》、《實施細則》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將《條例》、《實施細則》納入培訓課程。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切實抓好《條例》、《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統(tǒng)籌協調等工作機制,為推行黨務公開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加強和規(guī)范黨務公開工作,發(fā)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jiān)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全省各級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guī)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fā)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jiān)督權,更好調動全體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jiān)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wěn)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tǒng)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后黨外,分類實施,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guī)依法。尊崇黨章,依規(guī)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guī)范黨務公開的內容、范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水平。
(下轉第3版)
(上接第1版)
第五條 在黨中央統(tǒng)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全省各級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省委辦公廳承擔省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tǒng)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黨務公開工作。各地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tǒng)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qū)的黨務公開工作。各地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具體機構和人員承擔黨務公開工作職責。
第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fā)布、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七條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讓人民監(jiān)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八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范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fā)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全省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體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zhí)行的黨務,向全省各級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公開。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五)對上級黨的組織已經公開的黨務事項,可以在上級黨的組織明確的公開范圍內予以傳達或者轉載。未經審批,下級黨的組織不得自行公開上級黨的組織的黨務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踐行“兩個維護”情況。
(二)本地區(qū)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及推進落實情況,推進重大改革任務有關決策及執(zhí)行情況,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措施決策及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落深落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黨的紀律,強化黨內監(jiān)督,全面負責本地區(qū)黨的建設情況。
(四)本地區(qū)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黨委重要工作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重要黨委文件、重要選舉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五)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二)黨的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和作出的重要決策、決定落實情況,黨的組織任期工作目標和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完成情況,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政策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zhí)行“三會一課”制度、年度黨建主題活動計劃安排及實施等情況。
(四)黨的組織的設立調整、換屆選舉,黨代表推選,黨務工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干部選拔任用、輪崗交流、考核獎懲,干部監(jiān)督制度及執(zhí)行情況;創(chuàng)先爭優(yōu)、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情況;黨員發(fā)展、教育、管理,黨員權利保障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黨員領導干部落實“馬上就辦”、“四下基層”等優(yōu)良傳統(tǒng),聯系服務群眾,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幫助黨員和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實際困難情況;查處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著力解決涉及民生的突出問題情況;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情況;維護黨員和群眾利益,辦理關系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等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推進反腐敗斗爭情況;執(zhí)行廉潔自律規(guī)定、落實黨內監(jiān)督制度、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等。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的規(guī)定,結合自身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特點確定重點公開內容。
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的基層委員會,重點公開領導實施重大民生實事、城鎮(zhèn)規(guī)劃建設和社會事業(yè)建設,履行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等情況。
村(社區(qū))黨組織,重點公開村集體“三資”管理、村(居)收入分配等涉及全體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決策決議情況。
國有企業(yè)和集體企業(yè)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建設,開展黨建帶群建工作,參與企業(yè)重大問題決策等情況。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建設,參與企業(yè)經營決策,引導和監(jiān)督企業(y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等情況。
社會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教育管理黨員,督促履行社會責任,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促進基層社會治理等情況。
學校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加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小學校德育工作,建設高素質黨員干部和教師隊伍,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活動等情況。
科研院所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加強科技人員思想政治建設,討論和決定科研、項目、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培養(yǎng)發(fā)展黨員等情況。
公立醫(yī)院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培養(yǎng)發(fā)展黨員,加強醫(yī)德醫(yī)風建設等情況。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
公開黨建工作服務中心任務的部署安排,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jiān)督等情況。
第十二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踐行“兩個維護”,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guī)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發(fā)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在本地區(qū)或者系統(tǒng)內具有重要影響、對開展紀律教育具有典型意義的違紀違法案件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qū)、本領域、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黨的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fā)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以及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范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并根據職責任務要求跟蹤管理、動態(tài)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其上一級組織備案,并按照規(guī)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tǒng)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按照“誰承辦、誰提出”的原則,由黨的組織中具體承辦黨務公開目錄所列事項的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范圍、時間、方式等。黨務公開方案一般應當與需要公開的具體黨務工作方案一并提出。對應當公開而未提出公開方案的事項,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承辦部門提出公開方案。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按照“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嚴格履行保密審查程序。擬公開的黨務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脫密、脫敏處理,涉及黨員個人的信息,應當防止泄露個人隱私。黨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對黨務公開方案的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重要事項應當由黨的組織主要
負責人審批或者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超出職權范圍的或者涉及全局的事項,必須按程序報請上一級黨的組織審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擬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的,由黨委宣傳部門統(tǒng)籌協調新聞媒體實施公開;擬通過其他方式公開的,由黨委辦公廳(室)統(tǒng)籌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五)歸檔。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對公開的黨務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黨務公開應當體現時效性,確保公開時限、公開內容與公開實效相適應。具有長期性、穩(wěn)定性的工作長期公開;年內相對穩(wěn)定的常規(guī)性工作定期公開;動態(tài)性、階段性工作分階段公開;臨時性、應急性工作隨時公開。對于重大事項或者復雜問題,根據公開反饋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必要時可以再次公開。
第十七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采取召開會議、制發(fā)(匯編)文件、編發(fā)簡報、在局域網發(fā)布、干部教育培訓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采取發(fā)布公報、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fā)布等方式,優(yōu)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fā)布。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以及紀律檢查機關、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fā)言人制度。黨委新聞發(fā)言人一般由班子成員兼任。
逐步建立例行發(fā)布制度,規(guī)范發(fā)布程序,提升新聞發(fā)言人的履職能力,及時準確發(fā)布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八條 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yè)單位辦事公開等內容相近、可以合并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合并公開;公開的載體和平臺能夠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tǒng)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tǒng)一的黨務信息公開網站、“兩微一端”等載體或者平臺。
加強黨務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新聞媒體平臺等之間的協調聯動。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黨的組織對列入黨務公開目錄且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yè)性強的政策法規(guī),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新聞發(fā)布、政策吹風、接受訪談、發(fā)表文章等方式做好公開解讀,及時講解政策背景、目標和要點等。公開解讀應當注重科學性、權威性。
政策法規(guī)牽頭起草部門負責報送解讀方案。第二十條黨的組織有關部門在提出公開方案時,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的黨務事項,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重大輿情反應作出評估,并制定應對預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jiān)測反饋機制。在黨務公開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設立意見箱、開通熱線電話、電子郵箱、網民留言等形式,收集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并及時處理、反饋。
第二十二條 加強輿情匯集,提高輿情分
析研判專業(yè)性、科學性,著力抓好輿情應急處置。對黨務公開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fā)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按程序及時發(fā)布權威信息,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確保在應對重大輿情時不失聲、不缺位。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咨詢、重大決策征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fā)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一)黨委會議研究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大問題等應當公開的黨務,可以邀請有關黨員、黨代表、專家學者旁聽或者列席。
(二)暢通黨內情況通報和黨內情況反映渠道。重要情況黨內先通報,重要文件和決定黨內先傳達,重要決策實施前黨內先動員。
(三)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決策前,應當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在必要時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或者進行社會公示、社會聽證。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追責
第二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和年度工作、黨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并納入黨員民主評議范圍,主動聽取黨員和群眾意見。
第二十六條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統(tǒng)籌規(guī)范黨務公開工作督查,增強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重點督查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否健全、黨務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全面、程序是否規(guī)范嚴謹、形式是否恰當、成效是否明顯。黨務公開工作督查可以與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基層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范圍通報。
黨的基層組織可以通過聘請黨務公開監(jiān)督員等方式,加強黨務公開經常性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guī)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并進行動態(tài)調整、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內容、范圍、程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實,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
(四)對上級黨的組織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執(zhí)行、敷衍塞責或者故意拖延懈怠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各部門、省直各部門各單位黨組(黨委),各設區(qū)市黨委、平潭綜合實驗區(qū)黨工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方案。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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